(2017)陕05执复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力与被执行人渭南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异议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同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执复24号复议申请人:渭南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耀斌,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同力,男,汉族。被执行人:渭南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芬,该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渭南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8月16日,渭南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渭南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渭南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军隆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