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与徐立成、谢文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徐立成,谢文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财保6号申请人: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金阳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王荣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立成,男,1969年9月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谢文婉,女,1972年3月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立成、谢文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立成、谢文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用于担保的房产(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位于京口工业园区金阳路9号2幢1至3层,房屋产权证号:镇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卜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