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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振来与闫钰丰、周恩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振来,闫钰丰,周恩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彭振来,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闫钰丰,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周恩桃,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振来与被执行人闫钰丰、周恩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蒙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闫钰丰、周恩桃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彭振来借款7895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闫钰丰、周恩桃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闫钰丰、周恩桃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周恩桃于2017年5月22日履行标的25000元,但仍有执行款53950.0元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闫钰丰、周恩桃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闫钰丰、周恩桃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闫钰丰在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于2017年6月26日冻结了周恩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的账户,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闫钰丰、周恩桃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闫钰丰、周恩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闫钰丰、周恩桃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