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金功伟与黄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功伟,黄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1248号原告:金功伟,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委托代理人:柯员员,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系原告金功伟的妻子。被告:黄诚,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原告金功伟与被告黄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功伟的诉讼代理人柯员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功伟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诚归还原告金功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3日,借款人方超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金功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黄诚为其提供担保。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对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均未作约定。经催讨无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黄诚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金功伟及借款人方超、被告黄诚之间建立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约,诚实履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未对保证方式予以明确,被告黄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已依约发放借款,方超取得借款后未及时还款。被告黄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金功伟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诚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功伟借��本金人民币20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黄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泉人民陪审员 余 丽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