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成明与孟基宣、田荣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成明,孟基宣,田荣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923号原告:康成明,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晓华,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基宣,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田荣淑,女,195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康成明与被告孟基宣、田荣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康成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康成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