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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德通出租车公司与朱海明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德通出租车公司,朱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德通出租车公司。被执行人:朱海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德通出租车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海明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