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德雨与被执行人交城县西营镇石侯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德雨,交城县西营镇石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德雨,男,1954年1月25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交城县西营镇石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交城县。法定代表人武满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112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4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