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廖忠奎诉李付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439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忠奎,李付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民初2349号原告:廖忠奎,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付光,男,汉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廖忠奎诉被告李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由审判员余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忠奎、被告李付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忠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638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10日的利息为86520元,2017年7月11日后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被告李付光向原告借走人民币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2017年7月7日被告李付光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金额为230000元(贰拾叁万元整);之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款6380元,2016年10月31日,被告归还原告现金2万元,2017年7月10日被告李付光向原告出具一张未还零星借款及利息的借条105500.00元(壹拾万零伍仟伍佰元整)。借款期限届满,原告经多次的催收被告还借款及利息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李付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付光承认原告廖忠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愿意偿还借款本金,因资金紧张,无力立即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并希望原告在利息上予以让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请求的借款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及金额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出对利息让步的请求不予同意,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付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廖忠奎借款本金33638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10日的利息为86520元,2017年7月11日起以3363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付清款项时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66元,由被告李付光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彤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章)书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