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鑫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鑫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嘉泓创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122号之一原告:兰州鑫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被告:甘肃嘉泓创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兰州鑫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嘉泓创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兰州鑫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鑫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鑫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兰州鑫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64元退回原告兰州鑫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瞿 梅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人民陪审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琳????????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