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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9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帝达肯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达海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帝达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海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9158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帝达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石碣四村第二工业区B幢。法定代表人袁银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宙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红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达海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新厦大道66号大望工业区4号厂房第五层。法定代表人唐达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帝达肯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达海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帝达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9.11元,保全费1779.40元,共计4318.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凤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刁小花黎慧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