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6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侯文冕与王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冕,王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095号原告:侯文冕,男,汉族,北京玉鑫瑞源轻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王永海,男,汉族,天津海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侯文冕诉被告王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侯文冕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文冕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文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文冕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保福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