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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176号原告:徐某,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陈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