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176号原告:徐某,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陈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