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凯旋橡胶有限公司、山东路垚橡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凯旋橡胶有限公司,山东路垚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财保21号申请人:山东凯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经济开发区鸭绿江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073038368L。法定代表人:刘新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山东路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北路松花江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0713321223。法定代表人:杨磊,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山东凯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路垚橡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路垚橡胶有限公司价值827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设备、货物一宗。申请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担保(证号:曹国用(2015)第053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路垚橡胶有限公司价值827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设备、货物一宗(附清单)。二、查封申请人持有的曹国用(2015)第05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内,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