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永会与被告台安博发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会,台安博发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1334号原告:胡永会。被告:台安博发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大庆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继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志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会诉被告台安博发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胡永会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巴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