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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宜春市袁州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晏国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袁州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晏国金,袁圣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066号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钓台路7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96500910D。法定代表人:柳超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晏国金,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袁圣财,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晏国金、袁圣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晏国金、袁圣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宜春市袁州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名下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春市袁州区至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晏国金、袁圣财在金融机构的1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军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雨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