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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邢朋海、郑州金羽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邢朋海,郑州金羽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邢朋海,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郑州金羽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法定代表人:邢朋海,总经理。关于王建民申请执行邢朋海、郑州金羽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邢朋海、郑州金羽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朋海、郑州金羽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秋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