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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7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善巧与张富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善巧,张富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947号原告:吴善巧,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陈华,浙江日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军,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吴善巧与被告张富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8月2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善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吴善巧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