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善巧与张富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善巧,张富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947号原告:吴善巧,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陈华,浙江日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军,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吴善巧与被告张富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8月2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善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吴善巧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