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刘高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刘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军,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高荣,男,195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小军依据神木法院(2017)陕0821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高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小军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1870元。但被执行人刘高荣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185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高荣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李小军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高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助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