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彭惠琴与钟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惠琴,钟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478号原告:彭惠琴,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彩宁,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建国,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52号。代表人:徐一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凤,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惠琴与被告钟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彭惠琴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惠琴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惠琴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