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7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陶玲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全秀红、洪小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牛尾巴往沈家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沈家营小学路段时,与穿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张某乙相撞,致使被害人张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以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置。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胸部重度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经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调处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及车主补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9万元,张某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湖北省黄石市联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记载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与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浠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张某甲的个人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玲俐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人民陪审员 洪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