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7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与蔡正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蔡正兴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26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袍江财富中心昌蒲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016666。主要负责人:陈强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钰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正兴,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与被告蔡正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