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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炜彬与李云庆、叶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炜彬,李云庆,叶庆君,金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663号原告:张炜彬,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叶贤平,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雄杰,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庆,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叶庆君,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金仙平,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炜彬为与被告李云庆、叶庆君、金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云庆、叶庆君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金仙平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7日,被告李云庆由被告金仙平担保向原告张炜彬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李云庆借款后未偿还借款,被告金仙平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云庆、叶庆君于1987年9月30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云庆、叶庆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炜彬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金仙平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云庆、叶庆君、金仙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