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龙飞与黄以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飞,黄以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416号原告:王龙飞,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以淼,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王龙飞诉被告黄以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龙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龙飞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