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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龙飞与黄以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飞,黄以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416号原告:王龙飞,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以淼,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王龙飞诉被告黄以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龙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龙飞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