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雪波、刘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波,刘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波,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干部,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占军,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陈雪波申请被执行人刘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占军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雪波标的款202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