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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雪波、刘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波,刘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波,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干部,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占军,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陈雪波申请被执行人刘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占军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雪波标的款202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