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星文与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星文,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陈星文,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水县。法定代表人:XX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国红,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白水县。本院在执行陈星文与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民终16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7223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执行案件款471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