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志潮、杨凤英、XX与王敏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潮,杨凤英,XX,王敏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239号原告:王志潮(曾用名王生社),男,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凤英,女,1955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XX,男,1997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潮(曾用名王生社,系XX祖父),男,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敏宽,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志潮、杨凤英、XX与被告王敏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2月24日立案。原告王志潮、杨凤英、XX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潮、杨凤英、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XX峰人民陪审员 高恒昌人民陪审员 杨忠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