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夏其松、方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夏其松,方劲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612号原告: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78号,办公地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0206801U。法定代表人:孙海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淋,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其松,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方劲,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其松、方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2元,减半收取计1551元,由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瑞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