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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姚志学与刘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学,刘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102号原告:姚志学,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环县人。被告:刘生江,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姚志学与被告刘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姚志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刘生江已私下协商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学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姚志学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