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姚志学与刘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学,刘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102号原告:姚志学,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环县人。被告:刘生江,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姚志学与被告刘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姚志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刘生江已私下协商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学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姚志学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