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圣老二、许贵平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圣老二,许贵平,陶玉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525号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香玉,该公司员工。被告:圣老二,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许贵平,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陶玉保,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与被告圣老二、许贵平、陶玉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香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老二、许贵平、陶玉保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圣老二、许贵平偿还原告银行按揭代垫款74910元、支付违约金138981.25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共计213891.25元;2、被告陶玉保对上述圣老二、许贵平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09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圣老二签订一份《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约定圣老二以首付款结合按揭的方式购买原告所有的神钢牌挖掘机一台(机型SK200-8、机号YN10-H7134、发动机号J05ETAP12307),原告为圣老二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为圣老二履行完保证责任后,圣老二应当在三日内向原告清偿为其垫付的所有银行按揭款项,否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被告陶玉保为圣老二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若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挖掘机交付给被告圣老二并由其验收确认。2009年5月26日,圣老二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以下简称“科农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向科农行贷款724000元用于工程机械消费,贷款期限为36个月(2009年5月26日至2012年5月26日)。贷款发放后,圣老二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导致科农行要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到2016年12月15日,原告累计为被告垫付银行按揭款200810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圣老二仅在2012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偿还125900元,原告多次找陶玉保催要代垫款本息,陶玉保也并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到2016年12月15日,圣老二尚欠原告代垫银行按揭款74910元、违约金138981.25年,共计213891.25元。被告许贵平与圣老二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圣老二、许贵平、陶玉保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4日,南亚公司与圣老二、陶玉保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约定,圣老二以支付首付款结合工程机械消费贷款的方式从南亚公司购买总价款为905000元的神钢牌挖掘机一台(机型SK200-8、机号YN10-H7134、发动机号J05ETAP12307);圣老二在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181000元,余款724000元由圣老二通过向中国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工程机械消费贷款的方式支付给南亚公司;南亚公司作为圣老二的保证人向中国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陶玉保自愿作为圣老二的担保人,对南亚公司为圣老二向银行履行的保证责任提供反担保,即当圣老二不能按期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时,南亚公司代替圣老二向银行偿还本息后,取得对圣老二的追偿权,此时,陶玉保对圣老二欠南亚公司的债务向南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保证范围包括代垫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本息、违约赔偿金等;圣老二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南亚公司支付南亚公司为圣老二代为支付的银行贷款,如果迟延付款,对迟延付款部分,圣老二除按照月利率1%向南亚公司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南亚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时止。当日,圣老二向南亚公司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神钢挖掘机壹台,型号SK200-8、机号YN10-H7134、发动机号J05ETAP12307,该机械完好无损,随机配件清单验收齐全。2009年5月26日,圣老二与科农行签订《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约定:圣老二向科农行申请借款724000元,用于从南亚公司购买神钢SK200-8型号挖掘机,借款期限从2009年5月26日至2012年5月26日止;圣老二自愿以神钢SK200-8型号挖掘机进行抵押,另由南亚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许贵平作为财产共有人在该合同中签字确认。科农行依约向圣老二发放贷款后,因圣老二未按约向银行偿还贷款,导致南亚公司多次代圣老二向科农行偿还贷款,具体垫款情况如下:2009年6月26日垫款22100元、2009年7月25日垫款22100元、2009年8月26日垫款22100元、2009年9月26日垫款22100元、2009年10月26日垫款22100元、2011年11月29日垫款1320元、2011年12月29日垫款22130元、2012年1月30日垫款22300元、2012年3月30日垫款22360元、2012年5月30日垫款22200元。后圣老二仅向南亚公司偿还南亚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按揭贷款125900元,具体还款明细如下:2012年2月15日还款8000元、2012年4月22日还款27900元、2012年7月12日还款50000元、2014年10月23日还款20000元、2015年2月17日还款10000元、2015年7月31日还款10000元。另查,圣老二与许贵平于199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10月25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工程机械借款合同、收条、垫款证明、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单、离婚登记审查表等书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南亚公司与被告圣老二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及圣老二与科农行签订的工程机械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圣老二未按约向科农行偿还贷款,导致南亚公司依约代圣老二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的,南亚公司有权向圣老二追偿,圣老二未按时向原告偿还代垫款,造成原告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现南亚公司主张其为圣老二代偿银行贷款200810元后,圣老二仅还款125900元,尚欠垫款本金74910元,南亚公司提供了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工程机械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垫款证明予以证明,圣老二未到庭提出抗辩,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南亚公司要求圣老二偿还垫款7491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圣老二应自每笔垫款项垫付第四日起,以实际尚欠垫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分段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上述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及工程机械借款合同均签订于圣老二与许贵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上述圣老二应偿还的债务系圣老二与许贵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南亚公司要求许贵平对上述圣老二应偿还的垫付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陶玉保自愿作为圣老二的担保人,对南亚公司为圣老二向银行履行的保证责任提供反担保,故南亚公司要求陶玉保对上述圣老二应向南亚公司支付的垫付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圣老二、许贵平、陶玉保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圣老二、许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7491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每笔垫款项垫付第四日起,以实际尚欠垫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分段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陶玉保对上诉判项一中圣老二、许贵平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0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30元,由被告圣老二、许贵平、陶玉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