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中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田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中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田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644号原告:武汉市中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统建同安家园商业街1栋-09。法定代表人:姚邦云。委托代理人:熊良兵,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双,男,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河大道1号(大兴路龙王庙商贸广场B区)A座8楼。法定代表人:李腊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中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中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中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中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