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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9817杨振兴与沭阳县茆圩中心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兴,沭阳县茆圩中心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817号原告:杨振兴,男,1964年5月2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康,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茆圩中心小学。住所地沭阳县茆圩乡茆圩街。法定代表人:刘斌,该校校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振兴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