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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阴恒亚建筑装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恒亚建筑装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催19号申请人江阴恒亚建筑装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永康五金城五金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范东刚。申请人江阴恒亚建筑装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出具的票号为30500053/26517421,出票人为苏州恒辉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市相城区太平优联精密机械厂,到��日为2017年4月21日,出票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恒亚建筑装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苏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