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范云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朱夫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恢209号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8,823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8,488元已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代理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