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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3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杜向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向兵,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刑初319号自诉人夏某某,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南乐县。被告人夏恩民,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南乐县。自诉人夏某某以被告人夏恩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夏恩民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夏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夏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冠勋审 判 员  张晓丽人民陪审员  苏国栋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安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