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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宗龙与郭小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龙,郭小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5430号原告:宗龙,男,199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小杰,男,1994年8月3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龙诉被告郭小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龙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宗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宗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圣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