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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赐梨、王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赐梨,王娇英,刘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叶赐梨,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王娇英,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刘佳勇,男,1972��11月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赐梨、王娇英与被执行人刘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佳勇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国土、车辆、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刘佳勇因犯诈骗罪现处于羁押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