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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琳、范云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琳,范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琳,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云,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杨琳因与被上诉人范云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 敏审 判 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军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