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822民初589号原告:王某,甘肃省灵台县人。被告:朱某,甘肃省灵台县人。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某与朱某离婚;2.抚养女儿朱某1,并由朱某给付孩子抚养费、教育费至18周岁;3.朱某返还所有陪嫁财物;4.朱某给付婚姻存续期间所患各种疾病的后续治疗费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王某与朱某离婚;2.抚养女儿朱某1,并由朱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教育费5万元;3.朱某返还陪嫁物:现金2万元、中国红落地大花瓶1对、美的冰箱1台、人民币第三至第五套收藏版各1册、纯银内胆保温杯1个、红木首饰盒等小件东西;4.朱某一次性给付婚姻存续期间所患各种疾病的后续治疗费用5万元。事实和理由:王某、朱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2016年3月2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朱某1。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仓促成婚,为婚后的生活埋下了隐患。婚后,夫妻二人与朱某父母及朱某之妹共同居住,因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加之朱某从小娇生惯养,游手好闲,没有责任心,稍不合其意,就找茬闹事,无故吵闹成家常便饭。每次吵完架后,朱某都恶语辱骂、威胁、恐吓王某,有时甚至以跳楼相逼,要求王某滚出家去或离婚。2016年朱某经营的小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关门,随后转让于他人。后朱某又以学车为由,不出去工作,家中日常开支全靠父母接济。朱某一有钱就在外边吃喝玩乐,并多次找小姐。因其生活上的不检点导致王某身患多处妇科疾病。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朱某大闹一场,辱骂并拿起凳子企图殴打王某,被其母拉走,后朱某又将王某的哥哥叫到街上辱骂,并以跳河相威胁,要和王某离婚。次日,王某返还娘家居住,朱某更换了家里的门锁,注销了王某的手机号码。事后,经双方家人劝说,王某于5月中旬回家跟朱某继续生活。2017年7月12日晚,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朱某多次向王某寻事找茬,在家里以自残相威胁。16日晚,朱某将王某堵在其父单位门口的街道,当街辱骂王某及其家人,并威胁要与王某离婚。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朱某辩称,其与王某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某、朱某于2015年6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家庭住址相距较近,联系方便,致双方感情火速升温,遂于2015年6月19日订立婚约,不久便同居生活。2015年8月20日,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9月15日办理了婚宴。婚后,因王某怀孕需要人照料,故双方随同朱某的父母、妹妹一起生活。期间,一家人视王某如掌上明珠,相敬如宾,家中的一切家务均由朱某父母一力承担。2016年3月28日,王某生育一女,取名朱煜婷,一直由朱某母亲照顾其生活。王某受其家庭影响,养成了自私、懒惰、贪梦、奢靡、虚荣的心态,好吃懒做,追求高消费。家里的一切开支均由朱某父母供给,包括夫妻二人的电话费、照顾孩子的费用均由朱某父母供给。因王某一直嫌朱某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经常性不给朱某好脸色。孩子出生后一周左右,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王某致气返回娘家居住,后来断断续续,反复多次,朱某及其父母轮流请了五、六次,直到5月中旬王某才回到家中。后来因矛盾较大,朱某父母及其妹妹带领孙子搬回原水务局的老房子居住。此后,朱某父母每月给朱某和王某3000多元的生活补贴。2017年7月17日晚,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返还娘家居住,至今未归。综上所述,他们的夫妻关系尚好,希望法庭能够多做调解工作,期盼能与王某重归于好。故坚决不同意与王某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王某出示灵台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2份、灵台县人民医院影像中心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灵台县皇甫谧中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复印件1份、部分医疗费票据20张(金额1279.97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处方笺照片1张,用以证明其与朱某婚姻存续期间,其患有乳腺病等多种妇科疾病,至今未愈,且剖腹产及妇科病可能导致不育的事实。经质证,朱某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经审查,该组证据经当庭与原告提交的原件核对无异,能够客观的证实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患有妇科疾病的事实,应予采信。2.王某出示录音证据8条,用以证明:朱某及家人在婚姻中对其欺骗隐瞒;朱某暴力倾向严重;朱某注销其手机号、更换家门钥匙,对其态度恶劣;朱某最先提出离婚;孩子由朱某抚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事实。经质证,朱某对该8条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确系他及他父母所说,但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故不予认可。经审查,该录音虽客观真实,但并不能证明王某所要主张的案件事实,不予采信。3.王某出示微信聊天记录2份、照片2张,用以证明朱某生活不检点,且屡教不改的事实。经质证,朱某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确系他与王某所为,但其并不能证明他生活不检点的事实,故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证据虽客观真实,但法庭并不能就此判定朱某生活不检点这一基本事实,故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王某、朱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2016年3月2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朱某1。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7年7月17日晚,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返还娘家居住,与朱某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结婚时,王某从娘家带来陪嫁物:现金2万元(由其本人持有支配)、中国红落地大花瓶1对、美的冰箱1台、人民币第三至第五套收藏版各1册、纯银内胆保温杯1个、红木首饰盒等小件东西。朱某给王某购买了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钉1对、黄金耳絮1对、黄金手镯1个。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育有一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均属沟通欠佳,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其夫妻感情虽已出现裂痕,但尚未彻底破裂,和好有望。故只要双方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仍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王某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能确认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与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边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