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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治本与扬州龙川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治本,扬州龙川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刘朝军,顾克胜,宋存峰,天津自贸区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856号原告:吴治本,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龙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龙川路155号。法定代表人:仇增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朝军,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顾克胜,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宋存峰,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江都市。被告:天津自贸区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2-1501、2-1508、2-1509、2-1510、2-1511、2-1512室。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治本与被告扬州龙川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刘朝军、顾克胜、宋存峰、天津自贸区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吴治本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治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治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琭雅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