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运旺与林志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旺,林志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729号原告:刘运旺,无业,住黑龙江省浓江农场。被告:林志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前进农场。原告刘运旺与被告林志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运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桂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