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安琼、蒋志刚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安琼,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11号。代表人:陈天宝,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琼,女,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执行人:蒋志刚,男,1954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龚安琼、蒋志刚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安琼、蒋志刚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安琼、蒋志刚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蒋志刚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 丽执行员 褚晓勇执行员 段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鸿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