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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耿传平、李志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传平,李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耿传平,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志胜,男,1965年7月8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耿传平与李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耿传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志胜支付执行款30275.00元,现李志胜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毅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