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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四川金德投资有限公司、堆龙东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德投资有限公司,堆龙东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东为矿业有限公司,拉萨普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王耕银,苟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5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幢204-1-9,组织机构代码68416829-2。法定代表人:李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阳,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堆龙东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庆县德庆乡帮村,组织机构代码68682329-7。法定代表人:卿建。被执行人:四川东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南部园区大源组团新希望国际商务大厦A座1栋1单元12楼5号,组织机构代码58647761-4。法定代表人:苟小平。被执行人:拉萨普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江辉。被执行人:王耕银,男,汉族,1945年8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苟小平,男,汉族,1957年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书,四川金德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堆龙东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东为矿业有限公司、拉萨普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王耕银、苟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74.06万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24.29万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拉萨普信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查封时已过期,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探矿许可证处置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不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晓 阳审 判 员 李 少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永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玛赫达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