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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刑初275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9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高密市。2017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鲁V×××××号大众轿车沿高密市土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土庄驻地时,被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纪某、闫某、王某、曹某、陆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鉴定意见,辩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单,视听资料(光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