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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黎明与王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明,王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866号原告:杨黎明,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王东,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杨黎明诉被告王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黎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黎明承担。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