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黎明与王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明,王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866号原告:杨黎明,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王东,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杨黎明诉被告王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黎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黎明承担。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