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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88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胜志与刘宝锁、张寿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胜志,刘宝锁,张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8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宋胜志,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宝锁,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寿东,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宋胜志与刘宝锁、张寿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宝锁、张寿东未履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寿东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永源粮库有工资、奖金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寿东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永源粮库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