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闫某诉王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297���申请执行人闫某,女,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北大街1号。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12月26日生,长庆油田长实集团五蛟西采油作业区职工。闫某诉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2013)礼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王某某支付孩子2016年至2017年12个月的抚养费72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7200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闫某已全部领取,并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425执29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员: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广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