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尔、周金英等与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尔,周金英,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温有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025号原告:罗尔,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现住广西陆川县,原告:周金英,女,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现住广西陆川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文龙,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玉井,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茶花园路29号锦湖苑301号房。法定代表人:温有光。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法定代表人:温有光。被告:温有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尔、周金英诉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温有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尔、周金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尔、周金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尔、周金英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永超人民陪审员 黄文胜人民陪审员 庞裕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