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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大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李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大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李世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大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天中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刘东林,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界,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福,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驻马店市大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李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养老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城,被上诉人李世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养老中心上诉请求: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1、原判在被上诉人李世界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李怀均的走失系养老中心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按照合同约定养老中心尽到了看护义务,李怀均走失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责任,养老中心不应承担责任;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应围绕履约、违约等合同要件审理,本案却围绕李怀均的生命权、健康权侵权与否进行审理,混淆了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李世界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世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6年7月14日其与被告签订全托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将其父李怀均全托给被告,每月费用1665元,并交保证金2000元。2016年9月19日原告父亲入托2个月,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失误,导致原告父亲李怀均走失后发现已死亡。经辖区民警调解被告只先付35000元丧葬费,其余损失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服务费、保证金共计111821.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4日原告李世界与被告养老中心签订全托养老服务合同,合同期限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原告将其父亲李怀均全托给被告养老中心,每月养老费用1665元,原告李世界向养老中心交付一季度的养老费用4995元,并交保证金2000元。原告李世界的父亲李怀均生于1922年12月1日,进养老中心时已94岁,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16年9月6日上午,由于养老中心工作人员疏于管理,致使94岁高龄的李怀均走失,2016年9月19日在驻马店市××城区胡庙乡庄稼地的水沟内发现李怀均的尸体。庭审中,原告自认承担30%的责任。被告养老中心提交四张票据计款2800元,用于证明招待死者家属;提交35000元收条,用于证明已向死者家属支付35000元赔偿金。另查明,李怀均生于1922年12月1日,系城镇户口。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世界与被告养老中心签订全托养老服务合同,并交纳一季度的养老费用4995元,保证金2000元,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死者李怀均进入养老中心后,养老中心有义务负责李怀均的生活起居以及人身安全,由于养老中心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李怀均的走失,以致死亡。养老中心对李怀均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应予赔偿。原告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按河南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计算5年为127880元(25576元/年×5年);2、丧葬费按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70元/年计算6个月为21335元(42670元/年÷12个月×6个月),上述损失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104450.5元(127880元+21335元)×70%,减去被告已支付的35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69450.5元。另外,原告交纳一季度养老费4995元,李怀均在养老中心生活不足二个月就死亡,被告养老中心应退还原告一个月的养老费1665元,2000元保证金也应一并退回,被告养老中心应退回原告3665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因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因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被告为招待死者亲属支出的2800元,属合理支出,不应从赔偿款中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大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世界各项损失69450.5元。二、限被告驻马店市大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3665元。三、驳回原告李世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李世界负担762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大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担1778元。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之间的养老服务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应予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养老中心对受养人李怀均的死亡后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9月6日上午,受养人李怀均的从养老中心走失,2016年9月19日在驻马店市××城区胡庙乡庄稼地的水沟内发现李怀均的尸体。养老中心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对受养人李怀均尽到谨慎看护、管理的安全义务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李世界在本案中请求养老中心承担侵权责任,原判予以确认,事实和法律俱在。故养老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养老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上诉人驻马店市大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