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李万友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938号起诉人李万友,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张秉华(李万友之妻),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2017年8月16日,起诉人李万友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对其所承包土地征收的行为违法;确认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人民政府对其所承包土地征收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经审查,鉴于起诉人李万友已与相关拆迁主体就涉案土地签订补偿协议并已领取了补偿款,其对涉案土地不再享有合法权益,与涉案土地征收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同时,鉴于起诉人李万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本院作出指导和释明后仍坚持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万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东弘审 判 员 张勤缘审 判 员 王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兆琪书 记 员 赵 赫 关注公众号“”